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以及展厅设计企业展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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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甲方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的原则下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等。
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方公布。
5.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6.双方协定竞业限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____年。
四、保密津贴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津贴,保密津贴的支付方式为: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同时,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发放的所有保密费。
2.如果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了甲方损失,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劳动争议处理
当事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平等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知悉和认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3.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之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某年某月某日
参考资料http://wenku.baidu.com/link?url=6n8BHM31Z6cvSSwShdlaf5IWs-uPmV5rEqrVwO3UVWuzFtaWXWKtMod-8lowh8oKLrftNh3Racs1UbgcQniQ-bXVUCOYqWrseL8cK-lv7n3
公司保密协议范本最新版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之一条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
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源代码类: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
2、产品需求设计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3、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4、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5、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KDSP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指标等;
6、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第十二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 工):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范围
(一)单位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哪些单位任职)
(二)地域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什么地方的哪些单位任职)
(三)“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以能够与甲方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二、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和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根据单位产品情况而定)
(二)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根据单位业务情况而定)
(三)地域范围:(根据本单位情况约定乙方不得到什么地方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期限及竞业限制义务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三)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四)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四、竞业限制补偿及其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
(二)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日期为当月 日,每月的数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40%(计 元)。
(三)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更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前一项规定计算。
(三)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一)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二)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既然企业展厅是对客户、对来宾开放的,那为什么说建设企业展厅的建设也要注重防止机密泄露
很多行业的机密其敏感性不易察觉,很容易在不经意间泄露。并且,在展厅的策划设计过程中,是要考虑到表层一下的东西的,也就是说一些内容虽然是参观者接触不到的,但是展示公司必须要有这些信息。这样一来,除了签订保密协议,选择好的就尤其重要。由于行业本身的年龄并不长,这样的公司屈指可数,比如上海科睿展示
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范本
保 密 协 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 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了共同利益,将在“ ×××”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之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 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企业展厅设计保密协议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之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更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版本各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表 公司签署
签字:
姓名:
职务:
日期:
代表
签字:
姓名:
职务:
保 密 协 议
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北大街甲13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建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移动数据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
,并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
7.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设计行业保密协议(目前就5分)
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具体可结合如下解析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之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之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之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二,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之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如何设计公司内部保密协议
首先根据企业内部的岗位,把员工分类,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来决定员工保密协议的形式、保密对象的范围及相应违约责任等。 科技企业一般包括以下岗位:高级研究开发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及销售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秘书人员,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像一般行政内勤人员、保安人员这样不直接接触本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其保密义务相对其他人员来说并不特定且内容较简单,类似于第三人负有的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这类人员未必一定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可以考虑在其的劳动合同加入相应的保密义务条款。而其他类人员依据其工作性质,在其工作范围内均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别是高级研发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常掌握着企业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对这些人员则应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而且依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协议内容应尽可能地细化。 通常保密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八是关于补偿。明确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九是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竞业禁止协议既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保密协议的部分条款的形式来体现。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虽然都是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目的,但还有很大区别。如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可以尽可能的宽一些,而竞业禁止由于是对员工择业自由这种基本劳动权利的限制,其范围不应过宽。如果过宽,在产生争议后会引起对企业不利的司法干预。 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包括:一、限制范围条款。包括时间、地域、限制领域等。限制领域,如从事某种技术、产品、经营、服务等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地域是指在约定的地域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时间是指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从事限制领域的工作。关于限制领域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本行业或本企业的特点,另外制定内容详尽的附件。 二、禁止劝诱离职。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此条款意在防范近年频繁出现的员工集体叛离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补偿费。作为对员工牺牲一定程度择业自由的补偿,企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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