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以及博物馆管理规章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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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博物馆有那些规定??
有些地方不能拍照 不能乱碰 乱摸 这是最简单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的 最常规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的是不能抽烟 不能大声喧哗 跑动
为什么有的博物馆禁止在展厅拍照
博物馆有的展厅做出禁止拍照的规定,主要因为四个方面的原因。之一,从版权方面考虑。因为有的临时展厅展出的是私人收藏的文物;另一方面博物馆的陈列形式
是工作人员自己设计的,付出了劳动。如果拍下照片,被别的单位、个人模仿就损害了该馆的利益。第二,从文物保护的目的出发。字画、丝绸等文物很容易受闪光
灯光波的破坏。第三,从安全的目的出发。有人完整拍下展厅的方位、结构,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作案条件。第四,保证有良好的参观环境。有人为了拍照而给
别人带来参观不便。
当然,有些文物比如雕塑、青铜器、陶瓷、印章等不易受光照损坏的展品,在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是允许拍照的。不许拍照的个别文物,如果参观者不使用闪光灯,
一般也不干涉。
许多文物景点,都有“禁止拍照”的牌子,有时感觉大老远跑去,不能拍点照片作纪念,挺遗憾的。有些朋友对这种规定很不理解,不就拍拍照片,又不触摸文物,
应该不会对文物造成损坏。
其不许拍照的主要原因是拍照时闪光灯对文物有损坏。事实上,我国古建筑大都是木质的,容易损坏,上面的彩漆也容易褪色、脱落,拍照时,闪光灯的反复照射对
其破坏很大。因此,一般禁止拍照。普通的可见光波长是在400纳米至700纳米之间,低于400纳米的紫外线能量很大,容易被物体吸收,从而使物体变质;
而高于700纳米的红外线能量小,不易被物体吸收,很安全。木材、植物、丝绸等物质都是高分子结构,含有纤维素或蛋白质,容易受光、电、细菌的影响而变
质、损坏;另外一些物质比如石头、铜铁、陶瓷等不容易受光的影响。我们使用的闪光灯型号不一,波长有长有短。但都应是低于700纳米的可见光,或多或少对
高分子结构的文物有破坏。因此,木质建筑物、字画、丝绸制品、壁画等文物,应禁止使用闪光灯拍照。
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国家文物局颁布关于文物影视、照片拍摄管理方面的通知。其实,对于文物,国家文物局只从政策法规上进行宏观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
是省、市文物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统一法规的情况下,根据文物不同的情况进行管理。就说禁止拍照这个问题吧,国家文物局只在大范围作出规定,比如书画、丝织
品、壁画、漆木器等文物,容易受光照褪色,造成文物损坏,原则上不得拍摄。但不可能具体规定哪个文物点能拍,哪个文物点不能拍;哪一件文物能拍,哪一件不
能拍。
当然,不用闪光灯,也许对文物不会造成损坏,但也不敢说不用闪光灯就绝对让拍。可能有的文物景点有一些特殊情况,关系到版权和资料方面的问题。
关于征求对《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对《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意见的函!--end--!--begin--办博函〔2013〕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完善民办博物馆准入机制,规范办馆行为, 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在民办博物馆专题调研和民办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等工作基础上,我局研究拟订了《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就《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征求你局意见,请于2013年9月20日前书面函复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联系人:焦丽丹
联系电话(传真):010-56792096
附件:《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文物局
2013年09月13日
附件:
民办博物馆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 为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规范办馆行为, 改善办馆条件,提高办馆水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非财政性资金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
第三条 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第四条 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
馆舍应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藏品技术保护室,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其中,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和不低于400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遗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3年。
不得租借公办、民办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民办博物馆的注册地,必须和其馆舍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展览体系的300件(套)以上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其中文物应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且不得将出土文物和其他不允许民间收藏的文物作为藏品。
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遗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藏品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租借的,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举办者在开办民办博物馆时应及时履行提供藏品义务,并在博物馆存续期间不得抽回注册藏品。
(三)具有详细的基本陈列计划。展品应当以藏品原件为主,使用复、仿制品的,应予以明示。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准确,符合学术规范和社会良俗。
(四)具有必备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民办博物馆一个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更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更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国家的资助、接受的捐赠财产以及借款,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举办者在开办和博物馆存续期间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注册资金,并须按规定为博物馆提供风险担保。
(五)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民办博物馆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所在地的市、区、县)+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领域(主题、题材)+机构组织形式(博物馆)等四部分组成。
其字号不得与所在地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博物馆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等字样。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博物馆章程。制定章程要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要求,应当阐明下列主要事项:
1、博物馆名称、地址;
2、办馆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博物馆使命陈述等;
3、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及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4、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5、藏品的数量、来源、性质以及保护利用管理处置的原则;
6、藏品以外的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管理、使用的原则;
7、举办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8、博物馆每年向公众开放8个月以上;
9、博物馆自行终止的事由;
10、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博物馆自律条款等。
(七)具有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民办博物馆职工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民办博物馆的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九)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人员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0%以上具有专业职称。
不得聘用公办或民办博物馆在职人员 *** 。
聘任的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十)建立符合博物馆规律和要求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产生。
(十一)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在本地办馆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关及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属捐赠性质的藏品、资金等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条 办馆条件达到标准的可以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博物馆名称、地址、宗旨、业务范围、藏品与经费的来源和数额及管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二)博物馆章程。
(三)合法有效的藏品证明文件。包括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藏品鉴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藏品目录中所涉及的藏品均已作为拟设立博物馆的固定资产的公证文书。
(四)基本陈列大纲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任馆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拟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九)合法有效的办馆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
(十)办馆场所证明。
(十一)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三)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办者设立民办博物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博物馆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同意设立”或“不予同意设立”的审核决定,并将审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同意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同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藏品目录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经审核同意设立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馆活动。民办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博物馆执行本标准。对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机制促其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办馆资格。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物馆的管理模式是什么?
博物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的科......
第二条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
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
第五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
第六条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
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
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
第八条 登帐
(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设专......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
(三)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
(四)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
(五)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
(六)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
第九条 编目、建档
(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
(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十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
第十一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
第十二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
第十三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
第十四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十六条 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第十七条 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
第十八条 馆外单位提......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
第十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
第二十条 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
第二十四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
第二十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
第二十六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
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藏品保管......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
(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
(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
(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
(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
(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
(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
(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
(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
(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
(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
第三十二条 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
第三十三条 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
博 物 馆 管 理 办 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博物馆展厅管理制度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二十一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专业管理的工作内容 标准
1.认真学习贯彻党政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钻研博物馆业务知识,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工作。
2.按照《国家博物馆管理条例》和我中心博物馆管理规定,做好博物馆藏品的入库、保管和防霉、防虫、防潮、防尘工作。
3.负责博物馆硬件设备的保管,解说员服装、用具的分发回收。
4.负责博物馆展厅的开关,每周二、五上午8:30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展厅的卫生清理工作。
5.协同配合,做好博物馆参观接待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闭馆后的文物清查、清场和安全检查工作。
6.熟悉博物馆周边环境,树立防盗、防火、防水意识,掌握消防灭火器操作流程,做到警钟长鸣,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通报保卫部门,以便及时排查险情。
7.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本岗位职责作为个人年度述职和岗位人员考核的基本内容。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
账户管理人
1.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配置、照相,核发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病历本》,建立个人账户管理系统。
2.负责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化记录情况,通知银行按时足额划入个人账户,定期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3.为退休的参保人员变更医保待遇手续,办理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金额结转手续。
4.负责为参保单位集中管理的异地安置人员ic卡刷卡冲减个人账户手续,为遗失ic卡人员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和发卡。
5.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关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查询,宣传有关医保政策与规定。
6.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上月个人账户发生额的拨付初审、复审工作。
7.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报销初审、复审工作。
8.负责审定和处理参保人员的异动情况。
9.负责做好相应的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10.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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