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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厅管理办法 文化展厅管理办法最新

多媒体展厅概况 2023年03月13日 行业新闻 143 0

今天给各位分享文化展厅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文化展厅管理办法最新进行解释,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下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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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强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第三条 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四条 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第二章 机构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第六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第七条 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八条 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第三章 性质第九条 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第四章 任务第十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知识讲座和展览、影视录像发行放映、图书报刊、游艺等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使两馆成为吸引并满足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群众艺术馆侧重组织具有示范性的活动,引导群众文化活动逐步走向高层次。

文化馆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文化站(室)、俱乐部活动的指导。第十二条 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系统在职干部及业余文艺骨干,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人才。

群众艺术馆侧重辅导、培训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社团(队)人员。第十三条 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业务干部要完成一定的创作任务。第十四条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可编辑、出版以民族民间优秀文艺作品为主的,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较强的大众文艺报刊;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等专门性报刊。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其收入主要用于两馆事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群众艺术馆要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文化馆应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第十七条 搜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馆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之间群众文化艺术组织的友好往来。第五章 干部第十九条 两馆分别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至三人。馆长、副馆长应由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及具有较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群众艺术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的待遇;文化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待遇。第二十条 两馆业务干部配备比例,不应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要支持和鼓励干部自学成才和在职学习。第二十一条 两馆专业干部的补充、更新,除吸收录用专业院校毕业生外,可向社会招聘能胜任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两馆业务人员的专业职务,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评定并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文化展厅管理办法 文化展厅管理办法最新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2015修正)

之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设置规划)

市文广影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第九条 (人员配备)

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

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第十一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专场;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确需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文化馆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区(县)文化馆应当对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文化馆应当做好对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第十四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公共文化馆用于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房屋(以下称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乡、镇)文化馆的馆舍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收费规定)

公共文化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时,可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但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的除外。服务成本费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和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文化馆的建设和管理文化展厅管理办法,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其文化展厅管理办法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市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和县(市、区)文化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设立、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文化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馆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馆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价格、国土资源、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第九条 文化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展厅管理办法;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文化展厅管理办法;馆舍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馆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馆捐赠资金、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文化馆的设施、设备。

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确需占用文化馆用地和馆舍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择地重建。第三章 职责与服务第十二条 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一)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等活动;

(二)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艺术,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艺术资源;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调查研究,编撰群众文化艺术书刊、资料,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信息网络;

(四)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交流;

(五)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培训和群众文化艺术队伍、骨干的辅导,为基层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配送服务。

文化馆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的指导,促进基层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服务内容,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文化馆确定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开放时间或者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第十五条 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展览、群众文艺演出、书刊阅览服务的,应当免费。

文化馆向公众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群众文化艺术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化馆的群众文化艺术服务收入,应当用于文化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文化展厅管理办法他用。

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出租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众在文化馆进行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文化馆的设施、设备。

关于文化展厅管理办法和文化展厅管理办法最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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