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展厅管理细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展厅管理细则范本进行解释,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下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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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措施怎么写
- 2、展厅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 3、博物馆管理办法
- 4、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措施怎么写
防火安全措施一.目展厅管理细则的:为保障XXXXXXXXXX防X火安全,加强搭建、活动、撤场期间人员展厅管理细则的防火责任感,提高执行消防法规的意识。二.适用范围:与本次活动相关的全体人员。三.职责:防火安全小组对XXXXXXXX及X展品防火安全负责。四.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集中重点,抓好火灾预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坚决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工作原则。全力维护主办负责制,管理好各部门,应层层落?实到人,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参与,全面加强展览场馆防火安全工作。?禁烟范围:建筑体内各展厅内及各设备、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地带。?建筑体内严禁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备、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专人管理专人检查,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消防器材实行定位定置,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义务消防员为搭建、活动、撤场期间的防火的基本力量。?安全小组对活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通知搭建单位、主办单位、展商进行?整改,并必须确保消防通道及应急出口畅通,保证消除一切火警隐患。?严格执行展厅使用的各项规定。在带电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低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场内严禁使用明装饰碘钨灯。霓虹灯应安装在2.5米以上。?防火管理奖惩办法:?凡违反展览场馆防火安全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有突出表现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展馆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切实将防火安全纳入管理计划之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整改、同总结、。
展厅设计规范要求有哪些
一、色彩和风格展厅管理细则的搭配要点
风格上要注意色彩的搭配! 这个比较关键!色彩和风格的搭配可以说是相辅相成展厅管理细则, 即使风格不同,颜色也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审美规律,否则就是一堆杂物了,没有美感。
可以纯度为依据的色彩搭配。纯度越高,色彩也就越鲜艳、活泼,相对的视觉冲击感越强展厅管理细则;纯度越低,色彩越典雅,通常在展厅设计作品中多用纯度高的来表现主题,用纯度较低的来表现次要部分,为了突出展厅设计作品的主题,就应该着重设计作品的颜色纯度。
2、展厅的装修材料选择
为了彰显出展厅的高端性、尤其是呈现出有艺术感的视觉效果,建议在选择材料时根据展厅的风格去着手,才能带来更好的融合效果,而且除了要保证材料的质量足够好之外,还需具有艺术风格。
3、展厅面积的设计标准
如果想要展厅呈现出更高端的效果,可以尽量去扩大展厅的面积。如果展厅的面积限制比较严格,那么就要通过合适的风格设计展厅,例如现代主义的风格,这种风格的实用性高,可以将空间进行充分的利用。这样自然可以突破小面积格局的限制,呈现出更高端、更美观的视觉效果,充分展示展厅的功能。
4、空间规划
空间规划依然是跟着主题风格走,而且不管展厅的面积大小,尽量预留足够大的参观者活动空间,这样才能避免给人一种拥挤的感觉,让参观者能有更好的参观体验,才是符合高端展厅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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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 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第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第五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五)陈列展览大纲;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展厅管理细则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美术品是指:书法、碑贴、篆刻、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仿古画等)、雕塑、艺术摄影作品等。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收集、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第三条 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第四条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第五条 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美术品拍卖公司等美术品经营单位,须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以上规定外,其它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第六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展厅管理细则;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七)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管理规章。第七条 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须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由文化部审批。
除前款规定外,其展厅管理细则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第八条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材料;
(六)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七)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八)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九)经营管理规章。第九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批准部门发给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三章 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第十条 举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等经营活动,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
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由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第十一条 申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比赛、展览或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六)比赛的评选标准。
关于展厅管理细则和展厅管理细则范本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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